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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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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救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OO  

法定代理人  乙OO  

共      同
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補字第267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在卷為據,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