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救字第88號
抗 告 人 孫○○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孫○○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115年度家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
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
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