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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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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救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88號
抗  告  人  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孫○○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115年度家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