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3
A04
A05
A06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件,原告A01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A03、A04、A05、A06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A07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19萬9,167元
暨法定利息,
核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
訴訟標的金額為119萬9,167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