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交付遺體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480號裁定命於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
惟原告
迄今已逾相當
期日尚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