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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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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繼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遺體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遺體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480號裁定命於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原告今已逾相當期日尚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