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代位
債務人張林oo與
被告林oo、蔡林oo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該規定於家事事件
準用之。
二、原告代位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492號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該裁定並於114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參。然原告
迄未繳費,亦經核閱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甚明。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