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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莊千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於民國115年8月5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8月5日經法院開庭調查,聲請人為確認開庭內容,認有調閱法庭開庭錄音之必要,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8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前,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