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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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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三○號確認喪失繼承權事件一一四年十月九日、一一五年四月二日、一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確認確認喪失繼承權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114年10月9日、115年4月2日、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利聲請人核對筆錄,為訴訟攻防之參考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本院115年3月5日、114年5月2日、113年12月27日、113年11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上開庭期聲請人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63號、114年度家聲字第92號、114年度家聲字第18號裁定准予交付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無再重複聲請及核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