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度家繼簡字第五十九號(現改分為一一五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三
○號)確認
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日、一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
暨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9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現改分為本院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日、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
略以:為利聲請人核對筆錄,為訴訟攻防之參考有聲請交付
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至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本院115年3月5日、114年10月9日、1114年5月2日、113年12月27日、113年11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此部分前經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分別經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64號、114年度家聲字第93號、114年度家聲字第17號裁定准予交付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無再重複聲請及核准之必要,聲請人之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