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00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
被告A03、A04、A05、A06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863萬464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2,5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