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A04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再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查
聲請人主張
兩造均為被
繼承人黃桂美之法定
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桂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
所載,共計新台幣(下同)366萬7,579元,再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為1/4計算,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1萬6,895元(計算式:366萬7,579元×1/4=91萬6,8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1萬6,89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