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林陳○○
被 告 陳○○
陳○○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肆佰貳拾捌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 民法第828條第2項 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 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 非僅為自己利益而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A001與被告A02、A03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 繼承人陳○○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 兩造均為被 繼承人陳○○之法定繼承人, 應繼分各為3分之1,特留分則各為6分之1,因被繼承人陳○○於102年10月18日所立 代筆遺囑,其內容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 爰依法行使特留分 扣減權,請求㈠確認原告就系爭遺產有特留分6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㈡被告A02、A03應將附表編號1至20所示 不動產於114年5月27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登記 予以塗銷。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特留分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客觀利益為準,亦即,應依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定之,為新臺幣(下同)377萬6,907元【詳附表說明欄⒉所示】;至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A02、A03塗銷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登記, 乃係欲使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原告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則應依該不動產核定價額計算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30萬9,945元【詳附表說明欄⒈所示】。又上述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雖有不同, 惟其目的俱係扣減權之行使,顯見經濟利益同一,故其標的價額應依較高之1,930萬9,945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30萬9,94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表:被繼承人陳○○之遺產 |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2/10000)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8.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2/10000) | | |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5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7.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3.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35.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0價額,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編號21至47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認列。是上述編號1至20部分,合計為1,930萬9,945元;編號1至47部分,合計為2,266萬1,442元。 ⒉原告主張其特留分比例為6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77萬6,907元(計算式:2,266萬1,442元×1/6=377萬6,90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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