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A04
A005
A06
上列
當事人與A02等
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聲請人訴請履行協議,係因財產權事件,又聲請人主張應獲分配者,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面積2,7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
系爭土地),聲請人應分得其中330坪,即約1,090.914平方公尺(計算式:330坪x3.3058=1,090.914平方公尺),復衡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參,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27,317元,(計算式:1,090.914平方公尺x9,100元=9,927,317元,小數以下捨去)。是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屬性之認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