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A01
陳元晴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A02撤銷
輔助宣告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