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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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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91號
原      告  A02  
被      告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追加訴外人甲OO為本件原告或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次按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告,其當事人之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A02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而A01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原告(長子)、被告A03(長女)、A04(次女)等3名子女外,尚有其配偶乙OO(於115年3月17日死亡)及其次子甲OO,故亦應將甲OO列為本件原告或被告,本件請求始為當事人適格原告未將A01之「全體」繼承人均列為本件原告或被告,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亦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難謂合法。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追加訴外人甲OO為本件原告或被告,如逾期尚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