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
非訟事件,且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