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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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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1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告  A02  


            A03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744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繼承人A06關於遺產處分所預立之遺囑無效,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其對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而被繼承人遺產總價額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32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68,054元,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子女,為唯一之法定繼承人,故原告之應繼分為全部,特留分為2分之1,依上開遺產總價額計算,原告應繼分為8,168,054元,特留分為4,084,027元,兩者差額即4,084,027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先位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母親即被告A02間,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114年9月20日所為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A02並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114年9月2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則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說明欄⒈所示,合計1,232,800元;是先位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5,316,827元。又依據前開說明,原告提起先位及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經核原告先位聲明價額高於備位聲明所欲取得之給付4,084,02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16,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96,000元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
236,800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377元
4
存款
華南銀行存款
17,192元
5
存款
彰化銀行存款
2,726,857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28,009元

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8
存款
兆豐銀行存款
1,077元
9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126元
10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52,909元
11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9,201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存款
115,345元
13
存款
元大銀行存款
281,674元
14
存款
玉山銀行存款
150,057元
15
存款
台新銀行存款
110,780元
16
投資
國泰世華銀行柏瑞ESG量化債券基金
162,288元
17
投資
新光銀行施羅德環球收益成長U美
97,254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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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富邦特選高股息
439,360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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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大華優利高填息
248,050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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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群益台灣精選高息
224,800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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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復華台灣科技優息
179,700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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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元大台灣價值高息
129,640元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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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元大台灣價值高息
1,018,600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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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群益科技高息成長
153,440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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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兆豐US優選投等債
68,950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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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仁寶股票
212,450元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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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證券燁聯股票
1,474元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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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503元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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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43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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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
776,548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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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群益全民成長樂退組合基金
216,837元
32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
113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之價額,係依據遺產稅申報書所載遺產價額計算,合計為1,232,800元。
⒉編號3至32所示遺產總額為8,168,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