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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即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32號、103年度台抗字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A04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之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壬○○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㈡被告A04、A05及A03等3人應就癸○○所遺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A04、A05及A03等3人應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㈣被告A04、A03等2人應將高雄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壬○○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㈤兩造就被繼承人壬○○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就原告前開㈠至㈣項聲明,係以其為被繼承人壬○○之繼承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541條、542條規定請求被告A04、A05及A03將附表一所示借名登記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返還被繼承人壬○○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請求返還標的即系爭遺產之客觀交易價值為準,其項目及價額各如附表一價額欄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10,499,368元。另原告前開㈤項聲明,係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壬○○之繼承人,且依原告所述其應繼分為5分之1,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其價額即應依起訴時被繼承人壬○○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系爭遺產之項目及價額核為10,499,368元,業如前認,依原告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其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099,874元(計算式:10,499,368元×1/5=2,099,8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依前揭說明,應以價額較高之10,499,368元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一:被繼承人壬○○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550,368元
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計算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268,200元

⒈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
⒉依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函所載,編號2、3為同一門牌地址及房屋稅籍之建物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4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3,680,8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計算

        合計
10,499,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