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A03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