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聲請人A01及
相對人A02、A03為被
繼承人范○瑜之子女,聲請人聲請就范○瑜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屬財產權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其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因
本件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所受利益客觀價額如附表價額欄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62,545元。準此,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362,545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94/100000) | |
|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12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 |
說明:遺產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聲請人所受利益共計為2,362,54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