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535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
訴訟費用,又如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
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
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
所載,總額為107萬8,508元,又鄭富美之法定繼承人原為
兩造及訴外人洪○○共3人,而訴外人洪文德業已
拋棄繼承,是若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1/2 ,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則由原告單獨繼承,應繼分為全部,依
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為53萬9,254元【計算式:107萬8,508元×(1-1/2)=53萬9,2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萬9,254元,應徵訴訟費用7,22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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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區○○路0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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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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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草衙郵局00000000000000 | |
| 元大商業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兆豐證券小港 分公司永豐台灣ESG(10,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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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幣活存989Z00000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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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13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認列。 ⒉遺產價額合計為1,078,50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