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A1
A03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A05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被
繼承人李O鄅喪失繼承權,業經本院受理,因此,於
本案確定前,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聲明禁止相對人向如附表所示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又數保險理賠均為獨立之財產權,
法律關係各別,依
家事事件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
按聲請人之聲明,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15,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