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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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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A02  

            A05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A03  

相  對  人  A0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聲請人A02(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5(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A02(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5(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