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調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A01 (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A02間請求
離婚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離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