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調裁字第88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母A01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育相對人,聲請人並於91年6月12日
認領相對人,聲請人則與A01於92年11月20日結婚,然
兩造實際上無真實血緣關係,聲請人所為之
認領係
反於真實而無效。又兩造間既無血緣關係,戶籍登記事項即屬有誤,致使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聲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
按當事人就
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
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
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
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㈠按法律所定親子或
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次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分別為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身分、
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且不因一方死亡而消滅,
本件兩造對於二人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一節固不爭執,然於戶籍上卻將兩造之親子關係
予以登記,致當事人間之身分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
裁判除去之,聲請人仍有即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㈡兩造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親子關係存在」之原因事實及聲請人所提出之
戶籍謄本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親子鑑定報告,均不爭執,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見本院115年5月27日
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
前揭規定為判斷,先予敘明。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鑑定報告觀之,其鑑定結果略以:排除A02是A03的親生父親等語。本院審酌上開事證,
暨兩造就上開鑑定結果均不爭執,則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應
堪信屬實。又
認領係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
婚生子女關係,
惟子女之
認領,以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倘
認領人與被
認領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該
認領無效。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則本件聲請人雖於91年6月12日認領相對人,然此既為反於真實之
認領,依前揭說明,此
認領自屬無效。從而,聲請人聲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聲請人同意負擔本件程序費用,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