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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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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非調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康○○

相  對  人  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而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目前均設籍於臺南市,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亦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於臺南市,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