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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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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吳○○  

相對人  即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吳李○○


關  係  人  吳○○  

            吳○○  

            吳○○  

            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2(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03之監護人。
指定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關係人A01均為相對人A003之子,相對人罹有失智症,目前意識昏迷,認知功能缺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生活無法自理,其意思能力已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資料、親等關聯查詢。
 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同意書:相對人之配偶即關係人吳○○、相對人之子女即聲請人、關係人吳○○、吳○○、A01,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覺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結文。
三、本院參酌相對人現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依上開鑑定結果顯示相對人罹有重度失智症,目前意識迷糊,其認知功能(如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及記憶力)均有嚴重缺損,無是辨識能力、判斷能力及表達能力,亦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24小時仰賴他人照顧,其意思能力已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是本院認本件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