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蔡竟成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陳淮山
宣告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
監護人。
指定蔡素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之母即應受監護宣告人A02,患有失智症,目前已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3.親屬同意書:應受監護宣告人親屬均同意選定A01為監護人、指定蔡素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4.心欣診所王瓊儀醫師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應受監護宣告人因「重度失智症」,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記憶力均無法施測,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護,無法處理經濟事務,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並認由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即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女蔡素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錄: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