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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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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A2(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為證。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