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A02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A03
宣告A03(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
A02(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
監護人。
指定
A01(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A02為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胞弟,A03因於民國115年4月間,因進行泌尿道手術後發生腦梗塞,致右側肢體無力,認知功能衰退,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A03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A03之二哥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
鑑定人結文。
㈣親屬同意書:A03之兄弟姊妹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本院認A03因左頂葉急性腦梗塞、失智症等疾病,目前生活需包尿布及接受鼻胃管灌食
,已無法自主表達需求或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
,於記憶、定向感、判斷與問題解決能力及社區事務參與均呈現重度功能受損,日常生活需依賴他人照顧,已屬因
精神障礙及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是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3為監護宣告,又
聲請人為A03之胞弟,情屬至親,並由其協助管理A03之生活及財務相關事務,是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A03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A03之監護人,及指定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