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王o福  

相  對  人  王顏oo

關  係  人  潘o琴  

            王o雄  

            王o元  

            王o松  

共      同
代  理  人  王o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02(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A03(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因失智症,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查: 
 ㈠經審酌兩造關係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家事(補正)陳報狀、相對人之照片、高雄市立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高雄市心欣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後,本院認相對人經評估診斷為重度失智症,日常生活需仰賴他人照顧始能維生。又其處於無法溝通之狀態,故其理解判斷力、定向感、記憶、計算及抽象思考等能力均無法施測,足徵其智能已嚴重退化,認知功能業已缺損,且無回復可能性,無法處理己身經濟與生活等問題。業經評估核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關於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節。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情屬至親,並有意願為相對人處理照護及生活事宜,由其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至關係人A03則為相對人之媳婦關係密切,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以信賴,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有聲請人及全體關係人所出具之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準此,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