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黃勝芳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黃忠雄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選定由何醫療院所進行本件監護宣告之鑑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聲請對A07為
監護宣告,
惟未說明並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前經本院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住所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有本院通知(稿)、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
迄今均未
補正。爰依
前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聲請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