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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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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黃勝芳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黃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選定由何醫療院所進行本件監護宣告之鑑定,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A07為監護宣告未說明並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前經本院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有本院通知(稿)、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今均未補正前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聲請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