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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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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監宣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A02聲請對相對人A03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8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