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A02聲請對
相對人A03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8月6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佐。
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