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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45號 抗 告 人 C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D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n>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n>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成。本裁定 不得抗告。 n>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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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