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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B1准予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5年8月2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B1之母即相對人D1,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被警方以毒品現行犯帶回偵訊,其父即相對人C1在監服刑,外祖父則已過世,外祖母現住於安養院,聲請人於113年11月22日將B1緊急安置,復經鈞院准予安置及延長安置。又B1、D1於114年3月經毛髮檢測均有毒品反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就該事實,於聲請人對D1提起之告訴,雖為不起訴處分,然對C1則認妨礙幼童發育,以違反家庭暴力罪提起公訴。D1、C1無法妥照顧B1,B1又於114年5月1日轉為親屬安置,受照顧情況尚需追蹤,為確保B1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為證,認為真實。又D1同意延長安置,有電話記錄可佐。審酌B1目前安置於祖母家,受妥適照顧,依B1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忠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