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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甲(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准將受安置人B1之安置 期間變更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兒童B1(下稱B1)於民國113年 11月4日因遭其父施暴,遂由屏東縣政府緊急安置於適當處 所,後因變更住所由聲請人轄下社會局聲請延長安置至115 年8月7日止,B1自113年12月31日由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下 稱C1)單獨監護。因B1之父於民國114年9月14日自殺身 亡,且C1於114年12月搬遷至屏東縣,並由屏東縣政府裁定 親職教育20小時已完成,C1積極配合諮商、理解合適管教 方法,亦協助B1就學、就醫,並於漸進式返家期間皆能積 極配合處遇,B1極期待返家,後續將由屏東縣政府持續追 蹤B1照顧狀況,本件因施虐者消失,且C1已有對B1之照顧 計畫,為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3項 聲請准將B1變更安置至115年6月30日止等語。 二、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 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代號及姓名對照表、戶籍資 料、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82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 ㈡本院審酌社會局既評估認C1可提供受安置人B1合適之照 顧,準此,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意旨,請求就本院所為之115 年度護字第282號B1之准予延長安置之裁定變更安置期間,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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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