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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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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受安置人即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  即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八月十六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十一月十六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