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85號
抗 告 人 C1(真實姓名、年籍、
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