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輔宣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OO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通知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寄存送達,並於115年6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
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證,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