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依欣
相 對 人 林珈伊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7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萬3,676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何星磊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
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
等情,亦有本院簡答表、
答詢表附卷
可憑,是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