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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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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依欣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相  對  人  林珈伊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7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萬3,676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何星磊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未補繳前開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