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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周正勇

            周治齊
            黃金財

            滿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善通
被      告  NGUYEN THI HAI YEN(阮氏海燕,越南籍)


            李俊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