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被 告 周正勇
周治齊
黃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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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善通
被 告 NGUYEN THI HAI YEN(阮氏海燕,越南籍)
李俊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