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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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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淵 被   告 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娟 上列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前 曾聲請對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 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 除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 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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