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茂淵
被 告 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娟
上列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前
曾
聲請對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元
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經扣
除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
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