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舜錦
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上列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三暘公司)公司與被告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下稱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三暘
公司前曾
聲請對被告連江縣政府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連江縣政府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原告三暘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74
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9,744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78,814元,經扣除原告三暘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暘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