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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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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上列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三暘公司)公司與被告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下稱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三暘 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連江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江縣政府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原告三暘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74 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9,7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8,814元,經扣除原告三暘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暘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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