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舜錦
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
司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314元,該裁定
並已於10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
繳費查詢報告在卷為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