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承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霈菱 被   告 林宜美 上列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宜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林宜美發支付命令 被告林宜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 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 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