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承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霈菱
被 告 林宜美
上列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宜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前曾
聲請對被告林宜美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林宜美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
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
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
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