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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保安汽車輪胎企業行即吳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緒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9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0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 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9   日          民事法庭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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