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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科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瑩 被   告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3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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