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科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瑩
被 告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3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