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王郁婷       王意雲       王孟萱       王名遠 被   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   告 林添益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王郁婷、王意雲、王孟萱、王名 遠(下稱原告王郁婷等4 人)與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林添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郁婷等4 人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70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且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及被告林添益應連帶給付原 告王郁婷等4人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郁婷等4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