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王郁婷
王意雲
王孟萱
王名遠
被 告 三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舜錦
被 告 林添益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
本件原告王郁婷、王意雲、王孟萱、王名
遠(下稱原告王郁婷等4 人)與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林添益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郁婷等4 人
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70 萬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且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及被告林添益應
連帶給付原
告王郁婷等4人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郁婷等4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