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被   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嬌娥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3,681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681 元,應繳裁判費 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