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濬
被 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嬌娥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3,681
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73,681 元,應繳裁判費
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