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敏男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