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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王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敏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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