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依上開 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